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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倡议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共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二年。 二、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15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也可以自荐) (三)、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业主的推荐的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进行筹备工作 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五)、筹备工作公告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六)、业主大会召开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首次业主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公布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公布并通过管理规约; 4)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5)表决。 2.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4)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3.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2)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 3)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程序; 4)候补委员产生程序; 5)争议解决办法; 6)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项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7)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其他需规定的内容。 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广泛听取业主意见。筹备组根据业主意见对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后确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3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七)、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持备案证明、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九)、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名单等公告 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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