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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6: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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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以前,“世纪联线”网站因为丰富的片源与快速的更新,在全国网吧业界颇具影响力。不过,去年元旦之后,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德义却被警方带走了,原因是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这也是浙江省唯一的一件被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委重点督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昨天,该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宣判,李德义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3年多实际交易额超过1600万

  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与刘海沅共同成立了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方成文占75%股份,被告人李德义与刘海沅各占12.5%股份。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方成文,经营范围主要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

  此后,因经营需要,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和刘海沅又收购了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且翱宏公司在杭州还注册成立了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不过,从庭审的调查中发现,虽然这些公司拥有多个股东,但实际上,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均由被告人李德义负责经营并管理。

  在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经营期间,李德义专门请人开发了一套系统,名为“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其服务器设在陕西西安,主要用途就是将购买来的影视节目以及网上下载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电视作品上传上去供网吧顾客点播。

  网吧要使用这套系统必须购买其提供的账号。世纪联线提供了两种购买方式,一种是代销,一种是直销。

  其中,直销以每个账号每年1500元至2200元的价格直接向全国范围内的网吧出售;代销则以每个账号每年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全国范围内代理商出售,再由代理商向网吧出售。

  截至案发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共向全国14929家网吧出售账号;网吧充值数据表表明从2007年8月27日到2010年12月30日总交易金额已经超过3488万元,折扣后实际交易金额超过1643万元。而经相关著作权人确认,《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服务器内的510部欧美类影视作品、536部综艺类影视作品合计1046部影视作品都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两被告单位各罚50万

  在早前庭审中,被告人李德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不过,李德义的辩护人提出李德义是初犯,而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而且向全国14929家网吧出售过账号,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已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而被告人李德义作为两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主管人员,在两被告单位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电视作品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相关网吧的过程中,起了决定、授意作用。

  因此,滨江法院根据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德义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十万元。

  此外,本案中的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而另一被告人方成文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延伸阅读

  侵犯著作权

  重的将面临7年牢狱

  在多数人的印象中,侵犯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往往都是赔钱就能了事的民事诉讼,而这一次却让大家知道了侵犯著作权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只要达到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可按照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严重情节来量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滨江法院的相关法官说,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四个条件中有两项指标达到一半以上,也属于可能构成犯罪的严重情节。

  什么样的行为叫做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在网上卖硬盘,内部附带了一些影片这样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吗?

  法官说,根据《意见》中的规定,除销售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因此,如果在网上以侵权的影片资源作为买卖商品的经营手段,也有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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