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发表于 2012-6-10 17: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滋事者逍遥,防卫者入狱:苏州惊现“眼花”法官?
文/一川清流

↑公益援助律师团身着律师袍在开庭前合影。
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湖南6民工常熟“聚众斗殴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何强等6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的4月12日,常熟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何强等6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6人及其家属在9日接到中院裁定书后,均表示不服,要申诉。(2012-06-10《潇湘晨报》)
初看这则新闻,笔者被弄得一头雾水:既然是湖南民工“聚众斗殴”,理应受到法律制裁,苏州中院对辖下常熟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终审裁定”并无失当之处,为何6名“获刑”人员及其家属“均表示不服,要上诉”呢?带着诸多疑虑,笔者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报道后,竟然惊奇地发现,苏州居然又现“眼花”法官!
据2011年10月14日《潇湘晨报》报道,2011年4月2日,曾勇等24人持砍刀闯进何强工作的公司,被何强等6名湖南籍打工者逼退,而且还有完整的监控视频为证。然而常熟官方对此事的判罚结果更是引发网络持续争议。被网友认为“英勇反击”上门打人者的湖南打工仔,却被常熟法院以“聚众斗殴”判刑,确实令人匪夷所思。
按照法理常理,应该治罪的,首当其冲的是曾勇等24名持刀闯进何强所在公司的滋事者,可是当地法院却来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竟然判出个滋事者逍遥法外,防卫者锒铛入狱的“葫芦案”。难怪半年后何强的母亲苏金林断难心服地痛心说:警方没有拘留任何持刀上门者,在法制社会,发生这样的事,实在让我心痛。
对于何强等6民工在自己的公司内击退24名持刀行凶者,究竟是不是“聚众斗殴”?2011年11月30日,来自北京、湖南、江苏等地的律师齐聚常熟,组成律师团免费援助六位农民。他们认为,何强等人的行为是为了防止受伤害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著名律师周泽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均认为何强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周泽等律师分析,何强等人在公司所做的准备是一种防卫准备行为,而不是聚众斗殴性质的迎战行为。“如果对方不来侵害的话,他不可能侵害对方,如果知道对方要来,而到路上伏击,这属于迎战。”而且,曾某等人应该被追究责任,“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除非苏州法官又一次“眼花了”,不然,怎将“聚众斗殴”的帽子“误”戴到防卫者头上?
另据2012年03月21日红网报道,作为本案被告人何强(六农民工之一)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誓华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却遭到审判庭法警的强行制止。此外,王誓华律师还提出有证据证明何强遭遇刑讯逼供。据悉,2011年11月13日,苏州市中院曾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而裁定:撤销常熟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常熟法院重新审判。
然而出乎公众意料,颇令公众大失所望的是,经过峰回路转十八弯之后,苏州中院的“终审裁定”竟然还是“维持原判”,再次回到了黑白颠倒的原点。对此,公众不能不这样诘问:共和国的法律也欺软怕硬歧视农民工?滋事者背后到底有多大的“保护伞”护佑?共和国朗朗乾坤下真的没有了公平正义?这其中到底有没有司法腐败的黑色内幕?等等。对于此案最终结果若何,公众正拭目以待。


该帖已经同步到泗洪微博 男人的情怀的微博
全部评论2
北辰 发表于 2012-6-10 19: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幕。黑幕啊。。。无奈的!

该帖已经同步到泗洪微博 北辰的微博
男人的情怀 发表于 2012-6-10 19: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辰 发表于 2012-6-10 19:01
内幕。黑幕啊。。。无奈的!

  该帖已经同步到泗洪微博 北辰的微博

黑幕,但我们不能视若不见,我们要把这种现象让更多的人知道,才能推动社会前进,推动社会变革。

该帖已经同步到泗洪微博 男人的情怀的微博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我爱大泗洪 ( 苏ICP备2023057549号-1|苏公网安备32132402000627号 )

GMT+8, 2024-11-26 06:09 , Processed in 0.13426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Cpoyright © 2001-2024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