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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泗洪县公办学校申请分流离岗人员分流离岗后 需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老师: 接县教育局通知,你的分流离岗申请已被批准,按照《泗洪县人民政府印发泗洪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洪政发[2009]46号)文件规定,“对相关学科富余人员愿意离岗的,可根据本人申请,经县教育部门审批,报县人事部门备案后,保留公办教师身份性质和人事关系,参加正常的调资、晋级,工资、福利等停发,个人全额承担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离岗周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可申请回原单位或申请继续离岗;也可以经县人事、教育部门批准直接分流出教育系统”。据此,教育局要求我校对你从20 年 月 日起工资暂时停发,保留工资账户,并由你全额承担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 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 1. 养老保险:个人承担5%,非个人承担26%,合计31%; 2.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非个人承担7%,合计9%; 3. 失业保险:个人承担1%,非个人承担2%,合计3%; 4. 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9%,非个人承担9%,合计18%。 分流离岗后,原来个人承担和非个人承担份额全部由你承担,合计比率为61%。缴费金额为每月应发工资的61%(特殊学校另加特教津贴)。 二、 缴费方式 由你将各项费用先行每半年一次交到所在学校,再由所在学校分别上缴县人社局机关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劳动就业处,将住房公积金费用上缴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泗洪管理部。 你离岗期满且愿意回我校上班,同时在离岗期间完全履行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再恢复你工资发放、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接续工作。如果你在离岗期间没有完全履行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学校盖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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