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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6: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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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文件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即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征收。接着,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文件,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已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统一征收率为2%。三个文件的下发使一些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有些恍惚,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是一回事还是两个不同的费种呢?是税务机关应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还是中央教育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再增加2%征收率,企业将缴纳5%的教育附加费呢?
  解答这个问题,要明确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属于不同的费种(或称政府性基金)。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我国的教育投入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非义务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等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为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按“三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
  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征收率为2%。后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令第448号对其进行了修改,征收率改为3%,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而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因此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如《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近几年重点支出方向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以及灾区学校恢复重建。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有些地区早已开征,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自1995年9月1日即已开征,应该是开征较早的地区,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即已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 财综[2010]98号文件下发后,财政部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也统一为2%。因此,企业将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但具体的开征时间还要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报财政部审批。而对原来已经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开征时通常已由财政部予以审批,如江苏省就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文件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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