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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生时间。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县教育局规定时间招生,幼儿园招生时间为8月20—31日;小学招生时间为8月1—10日;初中招生时间为8月1—5日。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二、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不得以任何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选拔新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三、认真做好招生咨询接待工作。各学校要在学校大门口设立招生咨询处,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解释、宣传和咨询等工作。要保证专人负责,人员到位,电话畅通,耐心细致地处理群众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严禁态度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 四、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本施教区内学生,以及经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五、招生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削减招生计划、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罚。 1.不执行洪招委[2014]1号文件所下达的招生计划,擅自超计划录取学生。 2.擅自到生源学校、班级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向学校索取考生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和审核,擅自在电视、报刊等媒体播发招生宣传广告,高考、中考考试信息等,在校园内外张贴招生简章,悬挂宣传标语,搞虚假宣传,诋毁他校。利用学生、家长、企业之名擅自在媒体上搞“祝贺”、“庆贺”、“点歌”活动。 4.在录取前对考生许愿、签订有关协议,向家长承诺进实验班、重点班,违规承诺减免学费等。 5.宴请生源学校领导和教师,或向其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在生源学校物色招生代理人,给其好处费等。 6.未在规定时间内招生,扰乱招生秩序。 7.招收已被他校录取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线下生。 8.普通高中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擅自跨施教区违规招生。 9.小学招收不满六周岁儿童入学;城区学校非起始年级招收学生,或变相挖他校优生。 10.招生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六、生源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降低考核等第、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等。 1.不尊重学生自主选择学校,限制和强迫学生选报志愿,误导学生。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考试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生源信息。 2.生源学校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违规为招生学校强拉生源、虚假宣传、有偿招生等。 3.生源学校与招生学校权钱交易或借录取学生牟取个人私利,向招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劳务费、介绍费、中介费等好处,用生源信息作交易进行有偿输送学生。 4.生源学校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导致生源外流。 5.其他违规招生行为。 七、对招生过程中,违规情节严重,收送招生好处费较多的,按行贿、受贿论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严禁学校招生预收费,或收招生定金,学校招生中存在乱收费问题的,依据《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政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学生退转学,要求退费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建立健全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专项督查和随机督查机制,加强招生行为举报信息的核查,做到有举报必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各学校要设立投诉电话、投诉邮箱,公开招生政策和办事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的各类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教育局举报电话:052786228940 86222330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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