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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09: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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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参保(合)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我县制定了《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试行办法》,试行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促进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办法》适用对象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医疗康复的参保(合)人员,需抢救性康复的0~6周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为符合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等。(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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