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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解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全县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三)经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对非组织原因跨年度办理退休手续,跨年度期间不再参加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五)受党纪处分的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8号)以及我县公务员考核细则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的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六条 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的人员,由其调任后的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
第三章 年度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考勤为基础、以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工作绩效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主要考核专业技术、技能、管理的业务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第四章 年度考核等次、参考标准和比例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凡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一)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 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管理业务熟练,工作积极,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 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服务对象不满意。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水平高或提升快,工作有创新,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一般,专业技术能力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能力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造成责任事故,服务对象不满意。
(三)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勤技能能力强、水平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工勤技能水平较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工勤技能能力水平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工勤技能能力水平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在遵纪守法方面存在错误,服务对象不满意。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内容与要求,严格控制比例。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各级党委政府直接管理的副科级领导干部)的15%以内。事业单位(不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表彰(须为主管部门与组织、人社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下同。在审核备案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其优秀等次比例可在15%的基础上提高2%;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提高3%;受到省级党委、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提高5%。优秀等次人员比例最高不超过20%。事业单位获得多次表彰的,按最高表彰确定比例。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获得的表彰,不能作为事业单位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凡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其考核结果一律不予备案,相关遗留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
优秀等次人员,应适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倾斜。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倾斜;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应向一线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倾斜。管理岗位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15%。
第五章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制订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考核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
(二)被考核人对全年的德、能、勤、绩、廉主要情况进行总结、述职,填写《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单位职工意见或服务对象意见;
(四)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在听取职工意见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考核小组对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六)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确定考核等次。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八)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或述职、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部门内部评议、考勤、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对担任事业单位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六章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加竞(晋)聘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工资待遇;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以及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低岗位等级、低聘、解聘或调整工作;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有关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材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凡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泗洪县委组织部、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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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 发表于 2016-2-5 03: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占坑编辑ing
潇儿 发表于 2016-2-6 18: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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