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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8: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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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某甲等四人冒充卫生、财政系统人员以领取新生儿补贴实施诈骗案

  2014年1月8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组织被告人谢某某、黄某乙、蔡某某共同实施诈骗。在犯罪分工中,被告人谢某某、黄某乙作为“一线”,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江苏省内新生儿父母电话联系,虚构领取生育补贴事由,在被害人相信后,要求被害人联系“二线”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根据其语音提示通过ATM机操作,将钱款转账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后被告人黄某甲自行提取诈骗所得部分款项。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提取诈骗所得部分款项。其中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4327元,被告人黄某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823元,被告人蔡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蔡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谢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法官提示——

  目前我国并没有新生婴儿补贴的生育福利政策,犯罪分子以有关部门发放“补贴”、“补助”、“奖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个人银行卡号,并存入一定金额与指定的银行卡绑定,方能领取相关款项。犯罪分子让被害人按其提示操作,乘机将被害人卡内金额转走。此案提醒大家,一旦接到此类电话或短信,切勿轻信,更不要到ATM机操作,发现此类诈骗行为,应及时报警,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
全部评论1
虫儿飞 发表于 2016-4-29 13: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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