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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09: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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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基本案情

周文强通过中介注册成立公司,招聘50余人,下设“客服部”、“业务部”、“操盘部”等部门,分工负责实施诈骗活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业务部”负责电话回访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市”、“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缴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自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犯罪团伙共骗取34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76万余元。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全部评论2
拉拉 发表于 2016-9-12 16: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低调,低调!
火柴棍 发表于 2016-9-12 21: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珍爱生命,果断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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