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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泗洪县永明晖律师事务所,有位传奇人物,他的名子叫高士勇。 天道酬勤,一匹黑马自成材 54年出生的他,学习的黄金时节正值文革动乱年代,小学三年级他便缀学随父研习岐黄术,因家学渊源,固医道精深。从医之人大多宅心仁厚,见不得百姓疾苦,一弄权之人鱼肉乡民,这件在常人看来再司空见惯不过的事却改变了他一生的命运,在他灵魂深处,一个声音在激荡:“真理”何在?“道义”又何在?为了心中那份大爱,业余时间他开始钻研律法,一个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基础的人,面对浩如烟海的律条,法律专业用语,如蚁啃骨般一个字一个字地理解,一个词一个词地领悟,用心体味,漫漫消化,直至融会贯通……完成法律专科学业后又拿到本科文凭,最终通过律师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就这样,经历了一次次痛苦的蜕变,直至破茧成蝶……站在医生和律师这两条从业路口,抉择是痛苦的……中医理论的精髓乃“扶正祛邪”,法律的终极目标“匡扶正义,惩治邪恶”,两者殊途同归,为了正义不被颠覆,好人不再蒙冤,他决心放弃祖业,拿起法律这个神圣的武器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社会尽一份责任。 古道热肠,侠肝义胆见真情 从业后,他凭借个人多年从医经验的优势,对涉医类案件,驾轻就熟,游刃有余,因此,他办理的医疗纠纷成功案例不胜枚举。 2007年1月,泗洪县某乡村民叶立平之妻赵晓花怀孕足月到医院待产,全家欢天喜地,期待新生的降临。然而祸从天降,传来令全家震惊的噩耗:新生儿出生后不久即夭折,赵晓花也因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子宫切除后,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致其呈植物生存状态,面对两条转瞬即失的生命,院方却以种种借口推卸医疗事故责任,不愿承担赔偿费用,家徒四壁的叶立平在绝望的边缘痛苦地挣扎,后经人指点,于2007年5月22日走进了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援助中心张兆惠主任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案情复杂,需要律师具有较强的医学知识,于是指派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高士勇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高律师欣然接受命。接案后,他先从掌握相关医学知识入手,开始重新研读《妇产科学》、《外科学》、《药物学》等相关书籍,对如何用药、接生手术操作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与此同时,他还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多次找患者家属了解详情,并调取病历,在蛛丝马迹中寻找疑点和突破口。庭审中,高律师根据已收集的大量证据,凭借丰富的医学知识指出:该院用药欠妥、手术不当,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责任不可推卸,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医疗过失行为,并愿意承担责任。最终,该案以被告方承担原告85万元医疗过失赔偿结案。 本案的难度在于医学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取证难度大,同时医患双方力量悬殊。高律师凭借深厚的医学功底,将医学、法学有机的结合起来,迎难而上,成功的代理好本案,使原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该案是法律援助造福弱势群体的成功例子。2008年该案被评为“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 在物欲横流的今天,见利忘义者大有人在,能不计个人得失,殚精竭虑,为一个素不相识之人,不辞辛劳,呕心沥血,无私的奉献换来正义的伸张,给弱者送去一片光明,一丝暧意,这个世界正因为有了爱而惠风和畅,春满人间。
胆识过人,机警善变见真功
2007年12月16日,泗洪县青阳路上一辆满载乘客的小型客车与一位骑自行车的村农许老汉相撞,致使客车失控,翻入沟内,车内1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伤者大部分是放假回家的农村学生,其中伤势最重的是一名叫陈翠侠的中年妇女,医院诊断为重型胸外伤,多发性骨折,左侧肺挫伤、左侧气液胸。此次事故殃及范围之广,社会影响之大,一时间成为全县城乡百姓关注的焦点。 交警大队事故鉴定:客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村民许某承担次要责任。面对十余万元的高额医疗费用,许某根本无偿还能力,而略有些经济实力的姜某,也不愿独自支付医疗费。于是,他们相互推诿,万般无奈,伤者只好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由于他们都是低收入群体,根本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只好选择出院,这些尚未脱贫的家庭因此次交通事故陷入了更加艰难的境地,他(她)们曾试图向肇事者索赔,许某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客车驾驶员更是以种种借口推诿。 绝望中的他们自发组织起来到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中心选派高士勇办理此案。高律师受命后逐一找受害人了解案情,反复查阅交警大队卷宗,调取保险公司档案,发现该案存在如下关健点:一、肇事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因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通过赔偿额的计算,受害人中,仅陈翠侠一人就应当得到13万元的赔偿,两位责任人的财产加起来远远不够,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不能顺利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维护?高律师苦苦思索后想到,肇事机动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被挂靠的单位对外的招牌是“泗洪县汽车运输公司公交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分公司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公交分公司确实是经过工商登记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汽运公司”)的下属单位,那么汽运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高律师立即到工商行政机关调取了企业登记档案,公交分公司果然是汽运公司的下属机构,对于像汽运公司这样的大公司,完全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高律师在撰写民事诉状时,一个念头在脑海闪过:许某作为承担30%的责任人,按诉讼标的13万元的比例也要承担39000元,而他本人也受伤住院,确无偿付能力,这样,受害人就只能得到9万余元的赔偿,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高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一个大胆的设想: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由变更为客运合同纠纷,撇开无偿付能力的许某,诉讼标的要求汽运公司和公交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高律师提出变更案由的理由是:本案的法律关系既属于侵权的法律关系,同时又是客运合同的关系,当合同违约的法律关系和侵权的法律关系发生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这样,受害人的全部赔偿就有了保障,此观点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赞同,于是高律师以客运合同纠纷为案由,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被告方以种种借口企图推卸责任,辩称:汽运公司与当事人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不承担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高律师反驳:汽运公司虽然与当事人没有客运合同关系,但是其下属单位公交公司与原告当事人有客运关系。公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汽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方又辩称:原告方并没有购买车票,因此客运合同不成立。高律师反驳道:按照农村公交车的商业惯例,不是先买票后上车,而是上车付钱,乘务员收了钱也没有给乘客车票的惯例,到了目的地,乘客下车,就算客运合同双方实际履行完毕。既然客运合同成立了,承运方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中途发生车祸,就是未尽到安全运抵的义务,就是违约。被告方再次辩称:挂靠合同明确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自己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高律师反驳:挂靠合同属于单位内部约定,只针对合同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对于合同以外的原告方不具有约束力。被告方最后辩称:即使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应当把两位肇事者列为共同被告。高律师反驳:原告方选择的法律关系是客运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只告承运人,不告侵权人。一场斗智斗勇的唇枪舌战驳得对方理屈词穷,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法庭支持。 2008年9月19日泗洪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这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江苏泗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2499元,高律师不负重托,这起维权纠纷案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当违约行为与侵权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竞合时,如何选择对受害人有利的诉讼请求,不仅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素质,也体现了律师的诉讼技能。违约之诉法律关系复杂、举证困难,高律师并未因此回避,迎难而上,充分体现了扶贫济弱的博大情怀,该案2009年被评为“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
利剑高悬,义无返顾惩逆子
泗洪县四河乡,年近六旬的渔民刘老汉,身患冠心病、高血压,老伴又半身不遂,因病致贫,生活艰难,其子不孝,拒不给付生活费和医疗费,走投无路的刘老汉找到高士勇律师,诉说了自己的苦衷,高律师听后深表同情,免费为其代理诉讼。针对住院治疗的紧迫性,高律师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法院裁定被告先予给付医疗费2000元,被告为逃避义务,竟驾船躲进了洪泽湖。执行裁定那天,风势较大,湖面波涛汹涌,高律师和刘老汉为执行的法官作向导,冒着翻船的危险,划着小船在湖面寻找了一个多小时,询问了十几个渔民才找到被告。被告态度十分蛮横,对先予执行的裁定拒不履行,为此,法院采纳高律师的建议,对其采取司法拘留。鉴于法律的威慑性,拘留的第二天,被告便答应回家取钱,刘老汉接到儿子送来的医疗费后,感激涕零,欲下跪以示致谢,高律师扶起他说:“老人家,我之所以为你打这场官司,是因为瞻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代代相传才能发扬光大啊”。高律师扶危济困,为弱者伸张正义的情怀可见一斑。
凛然正气,冰心一片在玉壶
高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需要援助的人排忧解难,不仅具备一个律师应有的职业素质,他的人格魅力更是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个人…… 一次,高士勇律师代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受害人亲属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被告人已被羁押,他的家人来到高律师的办公室提出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处理,高律师说:“调解可以,待我征求一下受害人亲属的意见再和你联系”。来人趁机将一包香烟放在桌上,高律师拿起香烟准备退回时发现烟盒里装的不是烟,而是钞票,而此时的送“烟”人早已溜出办公室,于是他快步追上送“烟”人,义正辞言地将钱退还给他。 还有一次,高律师为一起医疗纠纷案的患方提供法律援助。诉讼标的为117万元,对方的当事人为医院,该院的业主私下问高律师:“你代理这么大标的案件,收费一定不少吧?”高律师答道:“法律援助案,一个子都不收”。业主见有机可乘:“既然这样,我们做个交易吧?”高律师问:“什么交易”?“你做我的代理人,我先付你10万元代理费,结案后我再付你10万元酬金”你看如何?高律师斩钉截铁的回答:“不可以”!这位业主劝道:“我知你家境并不富裕,儿子还在上大学,爱人身体又不太好,用钱的地方多着呢,做律师的谁给的代理费高就给谁代理,天经地义,何必和钱过不去呢?我不是和钱过不去,“义”字当先,不能违背自己做人的良知”! 一个普通的律师,在他的岗位上勤勤勤恳恳,尽心尽责,他所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总能依法为弱势群体讨回公道,多次获得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2008年至2009年连续两次获得“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的殊荣,2010年又获得宿迁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三等功臣殊荣,他的事迹先后在《宿迁广播电视报》、《江苏经济报》、《江南时报》、《江苏法制网》、《中国法制网》等多家媒体刊登。 2009年6月14日,中央电视台《法治报道》栏目报道了他的先进事迹,节目播出后,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一时间在百姓中传为美谈,百姓爱戴他,他自然也就成了人们心中的守护神,为了脚下这方热土,他将一如既往地守护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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