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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09: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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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区物业通知了,我们大伙的车下回不用停在地下停车场了。开发商以租赁70年使用权的形式公然挑战民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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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平时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全面贯彻省人防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

  将于2013年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出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的功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平时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管职责,特别强调了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个规定十分迫切、十分必要。
  一、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必须依法建成人防工程,并且经过民防主管部门认可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必须具备的条件,强调了建设单位的交付义务。其中包括: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项规定: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二、平时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重申对人防工程作为停车位等使用的要求,规定: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三、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008年9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经明确做出人防工程“不得出售”的规定。这次《条例》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在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四、加大对违法出售、附赠或者变相出售人防工程的处罚力度
  《条例》在第八十九条专条做出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面积有可售面积和不可售面积组成。比如我们买的房子包括公摊面积属于可售面积,但是小区的医务室,业主活动中心,社区服务站,地下停车场属于不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的建造成本是由可售面积的收入承担。产权不属于开发商,属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开发商无权租售。
另:如果车位租赁出去,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希望市领导能关心一下这个问题,不要让开发商钻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空子,助长这种歪风邪气,在党的群众路线不断被强调的今天,能切切实实的为人民当家做主。今天泗洪县城刚拉响防空警报,希望这次也能切切实实的拉响打击歪风邪气的警报。

宿迁市网络问政地址:
http://www.suqian.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036

全部评论5
巴黎草莓 发表于 2014-5-23 09: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支持下了哦~
虫儿飞 发表于 2014-5-23 09: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城泗洲 发表于 2014-5-23 10: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偏一点停车费都省了
男人的情怀 发表于 2014-5-24 20: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一直纳闷这个问题,本来是民防设施,某些人怎么就想到(敢)当成车位卖呢?我们中正时代城这种设施也曾经被当车位卖过,但好像没成功
网络新秀 发表于 2014-5-29 04: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泗洪 的物业开发商肆意妄为!!践踏法律,已经是到不的不治理了啦啦啦啦----物业不是为业主服务的是开发商挣钱机器!!!业主委员会是没有的业主,也不知道如何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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