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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5: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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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将施行 3月起网名不能再任性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1日起正式施行,微博、微信、QQ、论坛等账号将被划上9条“底线”,包括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内容等。如有违反,账号将被限期改正、暂停使用直至注销。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整治行动的一个目标是“看到别人上网的名称,是不恶心的不乱的,是舒服的”,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那么,为什么要规范网上账号?网上账号由谁规范?怎么规范?规范账号是否意味着全网实名?
    小小账号乱象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用户账号数量巨大,账号乱象日益突出。比如,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起名‘中纪委巡视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起名‘人民曰报’;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账号乱象已经对网络生态造成了污染,侵害公众利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社会公害,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整治账号乱象迫在眉睫。
    对于这些令人“闹心”的账号乱象出现的原因,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早期互联网发展是支持完全匿名的,一开始就形成了账号名称“想用什么就用什么,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局面。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吸引用户,同时考虑其管理成本,往往注册流程太过简单,对用户信息的审核也比较宽松。
    王四新表示,除了有些网友出于“博人眼球”的目的起一些哗众取宠甚至违法违规的网名,也有一些人通过网络匿名性的特点和审查漏洞,谋取一些不正当利益。“例如,微博刚刚兴起时,很多社会名人的名字被抢注。还有人冒用相关机构或公众媒体,套用其口气,模仿其内容,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大量粉丝,以达到其商业或某些政治目的。”
    谁来治理?怎么治理?
    此次《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名称都需遵守“九不准”,即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等。但有网友指出,这些标准似乎都不够细化,具体执行起来存在拿捏度的问题。那么对于一些“擦边球”的现象如何处理?
    “我们重点强调,企业要落实互联网账号名称管理中的主体责任,配备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表示,单靠政府部门的力量,实现对网络监管的全覆盖是不可能的,要发动广大网民参与到网络生态的治理中来。
    “企业要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和处置机制,在举报受理方面加强力量,完善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徐丰说。
    王四新建议,可以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解决机制,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同时发动广大网民积极参与。
    《规定》出台后,新浪微博随即发布公告,承诺将进一步加大清查和打击微博昵称、头像中的违法侵权行为,欢迎广大网友参与举报,“对于确认违规的账号,将在24小时之内予以处理”。同时呼吁,“互联网公司对违法侵权行为,采用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策略。”
    是否意味着“全网实名制”?
    《规定》的出台,对净化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大部分网友乐观其成。同时,也有一些网友担心,此项《规定》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全网实名制”的到来?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表示:“网友珍爱的私人空间和使用昵称的权益应受到尊重,出台这项规定不是强行推广全网实名制,更不是把网民五彩缤纷的个性强行整齐划一。”
    徐丰强调:“此次《规定》是针对前台账号名称的乱象进行治理,关于后台的真实身份信息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相关决定已有明确规定。政府的政策依然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随着技术的发展,事实上已经完全具备了网络个人真实信息管理的条件。”王四新说,《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全网实名制,只是在后台实名的基础上加强前台的管理。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中心主任李欲晓认为,网信办就互联网账号名称出台专门规定,“可以使网友对网络空间的可信度有一定信心,同时使互联网企业的责任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比运动型的专项整治有更长远的意义。”
对于后台实名之后,相关个人真实信息会不会被泄露和盗用的担忧,徐丰强调:“企业要严格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来源:中国文化报)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31日施行。
(来源:中国网信网)
全部评论3
屁屁 发表于 2015-2-28 16: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低调,低调!
棉花糖 发表于 2015-3-1 08: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百帮职校 发表于 2015-3-1 15: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好事,一定要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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