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 1.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破除了教师资格 终身制,既有利于盘活现有教师资源存量,激发教师潜心教学、加强学习研究,又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摸清教师 队伍底数,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推进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2.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定期注册吗?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都要注册: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 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 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幼儿园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 员; 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确 定其他注册对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 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的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42
3.如何理解“在岗教师”? “在岗教师”指学校中所有教师岗位人员,除专门从事 教学工作的教师外,还包括从事学校管理管理并承担教学任 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 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 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4.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是否证书就没有用了?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包括高等学校 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长 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 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 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5.我省今年何时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我省今年在全省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10 月 10 日—11 月 10 日进行定期注册申请。各地、各学校具体网上 申请时间,由各市统一安排。 6.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吗? 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请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 一 安 排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交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集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定期注册。 43
7.首次注册合格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列入注册对象范围,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以上的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 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8.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如果未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符合注册合格条件的,怎么申请注册? 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是 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未持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的,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 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9.尚在试用期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定期注册? 暂时不注册,由学校统一登记报教育局备案。首次聘用 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 44
10.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资格证书和任教学科一致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 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 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 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 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 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11.首次注册需要进行体检吗? 暂不需要统一体检,由所在学校根据近年体检情况出具身心状况可以继续从教的证明即可。 12.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 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 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13.首次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吗? 首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14.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45
15.首次注册时在外地进修,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 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6.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是什么? 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一般为暂缓注册。 17.首次注册时,病休已达2年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在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 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 2年以上的,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病休 2年以下的,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首 次注册结论为合格。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18.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 以上人员,应该先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仍然在定期注 册范围的,应该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46
19.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 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 是否就失效了?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 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根据国家定 期注册试点工作最新政策精神,该证书不失效;当教师再次 转入(或被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单位后,应再次进行首次注 册。 20.首次注册合格后,在 5年后的下一次定期注册时,注册合格还要满足哪些条件? 同首次注册相比,申请人在5年后再次申请定期注册时,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 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学时,中等职业学 校专业课教师每 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 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 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21.首次注册暂缓人员,如何申请再次注册?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 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47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 完成不少于 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 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 累计不少于 1个月); (3)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 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22.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可以注册吗?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 段任教满 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 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 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给予暂缓注册 的结论。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23.哪些情况下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8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24.定期注册不合格后,原来的证书是否就作废了?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25.注册范围内人员向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 师资格定期注册。省属中专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 幼儿园的教师应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 注册。 26.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27.申请定期注册后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 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公示期为 7天。 28.如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49
29.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怎么办?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对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有什么处罚措施?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 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1.首次注册后到下一个 5 年定期注册周期内到达退休年龄,怎么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首次注册当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注册。 32.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后能否申请定期注册?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的教师,凡属于江苏省的注 册范围内人员,不用参加江苏首次注册,但应在首次注册期满后及时申请定期注册。 33. 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 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 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 50
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34.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先向原认定机 构(或现接替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 上报名。 因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申请补发或换发者,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份;(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同底板小 2寸证件照 3张(用于制作证书); (5)因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换发证书的,需将损毁证书上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备案; (6)证书上已登有注册结论的,在取得新证书后,由定期注册机构补登。 35.需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登记信息有误,应该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信息有误,应由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请进行更正。 36.定期注册结论如何体现? 定期注册结论由注册受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 填写在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同时在申请人 51
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贴上注册贴,并加盖注册机构的骑缝章。 37.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38.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网上填报定期注册申请时如何处理?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 时期”)和 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 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39.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申报系统中无对应选项,应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任教学科”栏目中没有对应选项的,持证人应先选“无”,并将证书上的任教学 科内容报所在学校,经学校核实后汇总报送负责初审的教育局,由各教育局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名称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格式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 导中心。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在系统中添加相应学科后再由初审教育局统一调整或通知持证人自行调整。 52
40.申请人无普通话测试等级,网上进行填报时如何处理?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 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 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如 果后期未再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 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41.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如何填报?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定 期注册网上报名时,“身份证号码”一栏须填写二代身份证 号码。 42.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 15位,网上申请时如何填报?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是规范的 15 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 误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 15位证书号码。 43.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网上申报时如何选择?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 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 存在或与信息系统中的认定机构名称不一致的,不能选择相 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而应由负责初审的教育局将有 53
关情况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后再确定。 44.教师资格种类与现任教岗位不相应,网上申报时应如何填报? 申请人应尽量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 证书进行注册。如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 格证书信息”栏中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项必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45.民办学校何时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我省将先在常州市开展民办学校定期注册试点,试点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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