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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资料汇编
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
2016 年 8 月


目 录
1.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1
2.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 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
3.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 行)……………………………30
4.     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 通知………………………………37
5.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42
6.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流程………………………56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
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
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
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 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
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
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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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个 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
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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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
满考核合格之日起 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
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
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
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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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 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
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
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
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
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
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
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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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
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
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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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7
泗洪教育 发表于 2016-10-8 10: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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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教育 发表于 2016-10-8 10: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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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教育 发表于 2016-10-8 10: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暂行办法》,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
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
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
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
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
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平公开公
30


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
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四)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个培训
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学时,中等职业学
校专业课教师每 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
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
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六)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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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一)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
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
连续达到 2年以上的;
(五)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六)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第八条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
已在高学段任教满 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或调整到相应学段。在下一注册周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
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第九条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
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
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二)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
完成不少于 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 36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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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
累计不少于 1个月);
(三)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
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
作一学期及以上);
(四)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五)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
合格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
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注册不缴纳任
何费用。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 5年应申请一次
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申请
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为教师资格注
册受理时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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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职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
学、幼儿园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定期 注 册 应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www.jszg.edu.cn)同步申请,未在网上申请的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
(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第十六条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 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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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
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
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
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
归档保存。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
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
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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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 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
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
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试点
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 9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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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教育 发表于 2016-10-8 10: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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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思想上统一认识,在行动上积极 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把握政策标准,明确注册对象
(一)开展定期注册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
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
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4﹞2 号)以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 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中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
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纳入首次注册范围: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
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 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
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确定其他
注册对象。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五年制
高师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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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准备
1.加强学习。省教育厅将召开专题培训会议,对有关政策作
进一步解读,对注册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培训。各市教育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定期注册有关文件、方案和政策解读,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2.深入调研。要对当前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持证情况进行全面
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本地中小学在职教师持证情况,对需要重新确认、补证、换证的要提前做好准备。省内各认定机构要相互配
合,积极支持信息核准工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筹指导各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协助各地做好对 2008 年以前外省认定教师资格证书的确认工作。
3.拟定方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定期注册实施方案,注
册方案应包括本地在职中小学教师情况分析、注册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注册方案中,各地不得自行
缩小注册范围。工作方案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4. 广泛宣传。要通过会议培训、网络媒体信息发布、发放
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规定,让广大教师正确认识改革,最大程度地理解和支持改革。要
通过宣传,让广大教师准确了解注册范围、注册程序、注册时间、
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漏报、补报现象。各地还要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及时地解答教师对定期注
册工作的疑问。
四、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注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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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前,各市对所有在职中小学教师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核 查,并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教育
厅备案。
9月底前,各地广泛开展定期注册政策宣传,对定期注册范
围内教师用于首次注册的资格证书全面完成补发、换发或重发工 作。
10   月 10日—11月 10日,注册范围内教师通过“中国教师资
格网”(网址:www.jszg.edu.cn,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1:00)进行定期注册申请,并准备各项书面材料。所在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初审,需要学校集体提供的材料必须如实提供。
11       月 10 日—11 月 30 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初审 工作,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复核(省管县报原所在省辖市)。
12   月 1日—12月 10日,各市完成复核工作,报省教育厅终 审。
12月底前,省教育厅对各市复核结果进行抽检,完成终审, 并在系统中作出结论。
2017年 1月底前,各地在证书和申请表上填写注册结论。五、加强组织领导,力求改革实效
各地已普遍成立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将教师资格定期注
册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定期注册期间,要组建一支强有力
的工作班子,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经费支持。要严格按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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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落实相应责任。要加强纪律监督,对不按规定组织定期注册的学校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暂
缓注册的教师要根据暂缓注册情形进行分类管理,暂缓期间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注册不合格的要坚决退出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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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教育 发表于 2016-10-8 11: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
1.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破除了教师资格
终身制,既有利于盘活现有教师资源存量,激发教师潜心教学、加强学习研究,又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摸清教师
队伍底数,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推进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2.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定期注册吗?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都要注册: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
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
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幼儿园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
员;
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确
定其他注册对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
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的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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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理解“在岗教师”?
“在岗教师”指学校中所有教师岗位人员,除专门从事
教学工作的教师外,还包括从事学校管理管理并承担教学任
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
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
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4.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是否证书就没有用了?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包括高等学校
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长
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
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
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5.我省今年何时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我省今年在全省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10 月 10
日—11 月 10 日进行定期注册申请。各地、各学校具体网上
申请时间,由各市统一安排。
6.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吗?
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请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
一 安 排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请。网络申请的同时提
交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集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定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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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首次注册合格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列入注册对象范围,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以上的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
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8.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如果未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符合注册合格条件的,怎么申请注册?
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是
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未持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的,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
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9.尚在试用期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定期注册?
暂时不注册,由学校统一登记报教育局备案。首次聘用
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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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资格证书和任教学科一致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
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
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
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
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
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11.首次注册需要进行体检吗?
暂不需要统一体检,由所在学校根据近年体检情况出具身心状况可以继续从教的证明即可。
12.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
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
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13.首次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吗?
首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14.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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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首次注册时在外地进修,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
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6.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是什么?
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一般为暂缓注册。
17.首次注册时,病休已达2年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在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
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 2年以上的,首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病休 2年以下的,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首
次注册结论为合格。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18.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
以上人员,应该先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仍然在定期注
册范围的,应该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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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
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
是否就失效了?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
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根据国家定
期注册试点工作最新政策精神,该证书不失效;当教师再次
转入(或被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单位后,应再次进行首次注
册。
20.首次注册合格后,在 5年后的下一次定期注册时,注册合格还要满足哪些条件?
同首次注册相比,申请人在5年后再次申请定期注册时,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
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学时,中等职业学
校专业课教师每 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
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
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21.首次注册暂缓人员,如何申请再次注册?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
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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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
完成不少于 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 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
累计不少于 1个月);
(3)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
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22.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可以注册吗?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
段任教满 2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 5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
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给予暂缓注册
的结论。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23.哪些情况下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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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24.定期注册不合格后,原来的证书是否就作废了?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25.注册范围内人员向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
师资格定期注册。省属中专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
幼儿园的教师应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
注册。
26.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27.申请定期注册后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
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公示期为 7天。
28.如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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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怎么办?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对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有什么处罚措施?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
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1.首次注册后到下一个 5 年定期注册周期内到达退休年龄,怎么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首次注册当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注册。
32.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后能否申请定期注册?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的教师,凡属于江苏省的注
册范围内人员,不用参加江苏首次注册,但应在首次注册期满后及时申请定期注册。
33. 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
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 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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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34.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先向原认定机
构(或现接替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
上报名。
因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申请补发或换发者,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份;(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同底板小 2寸证件照 3张(用于制作证书);
(5)因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换发证书的,需将损毁证书上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备案;
(6)证书上已登有注册结论的,在取得新证书后,由定期注册机构补登。
35.需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登记信息有误,应该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信息有误,应由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请进行更正。
36.定期注册结论如何体现?
定期注册结论由注册受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
填写在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同时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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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贴上注册贴,并加盖注册机构的骑缝章。
37.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38.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网上填报定期注册申请时如何处理?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
时期”)和 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
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39.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申报系统中无对应选项,应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任教学科”栏目中没有对应选项的,持证人应先选“无”,并将证书上的任教学
科内容报所在学校,经学校核实后汇总报送负责初审的教育局,由各教育局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名称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格式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
导中心。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在系统中添加相应学科后再由初审教育局统一调整或通知持证人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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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申请人无普通话测试等级,网上进行填报时如何处理?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
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
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如
果后期未再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
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41.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如何填报?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定
期注册网上报名时,“身份证号码”一栏须填写二代身份证
号码。
42.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 15位,网上申请时如何填报?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是规范的 15 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
误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
15位证书号码。
43.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网上申报时如何选择?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
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
存在或与信息系统中的认定机构名称不一致的,不能选择相
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而应由负责初审的教育局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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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后再确定。
44.教师资格种类与现任教岗位不相应,网上申报时应如何填报?
申请人应尽量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
证书进行注册。如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
格证书信息”栏中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项必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45.民办学校何时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我省将先在常州市开展民办学校定期注册试点,试点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开。

泗洪教育 发表于 2016-10-8 11: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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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 (32 KB, 下载次数: 0)
泗洪教育 发表于 2016-10-8 11: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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